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125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虹美电器商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
经营者:韩猛。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虹美电器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