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1民初64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

经营者:王鹏,男,汉族,1998年1月22日生。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公司”)与被告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桂峰塘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到庭参加诉讼,桂峰塘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

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利郎公司成立于1987年,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男装品牌。

2009年利郎公司成功登陆港交所,2018年利郎品牌全年营收31.7亿元。

利郎商标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查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中,被告开设店铺,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广泛宣传原告品牌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桂峰塘经营部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公司及其商标注册等情况原告利郎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1500万港币,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服装文化、设计、研发;

生产、加工针纺织品;

服装、服饰等。

原告注册第669754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袜;

鞋;

帽;

领带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

案外人晋江晓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第1183944号商标“利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6月14日至2008年6月13日止,该商标1999年转让给利郎(福建)时装有限公司,2008年转让给原告,并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6月13日。

原告注册第6697541号商标“LILANZ”,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袜;

鞋;

帽;

领带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

原告注册第6514160号商标“LILANZ利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袜;

鞋;

帽;

领带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

2011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给原告,证书内容为“经认定,利郎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同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商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日出具商评字[2018]第0000141374号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原告提交的引证商标第6697544号“”注册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争议商标第15424596号“利郎帝LILANGDI”使用在“手提袋”等商品上系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被告的工商登记及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被告桂峰塘经营部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服饰鞋帽、皮具箱包、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河南省公证处,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淘宝网,在搜索框中输入“陌上××阁”,点击店铺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进入“陌上××阁”店铺,浏览店铺信息,查看该店铺所有宝贝。

登录淘宝账号(tb21×××90),随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利郎卫衣男士长袖T恤秋冬中青年V领加绒毛衣雪尼尔男装羊毛打底衫,加绒蓝色[10086]、175/88A;

利郎长袖T恤男士2019秋季新款V领双面绒中青年打底衫男装休闲卫衣,红色[8997]、170/84A;利郎男装加绒保暖秋冬款男士长袖T恤休闲卫衣男圆领中青年打底衫,加绒黑色8630、175/88A;

利郎2019秋冬季新款毛衣男士V领修身羊毛针织衫长袖T恤男装打底衫,黑色[6709]、170/84A”,共支付570元。

上述过程结束后,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河南省公证处工作人员陪同下,在新郑市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新校区(华信学院)北门领取了一件包裹,随后带回公证处保管。

2019年11月29日,王某某在新郑市公证处,操作计算机登录淘宝网,进行了确认收货行为。

最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购买物品封存、拍照,并出具了(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850号公证书,证实了上述过程。

上述公证文书所附打印的网页截图显示,店铺的名称为:利郎××阁分店,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为被告桂峰塘经营部。

利郎××阁分店搜索到的商品共31件,所附服装图片均标注了“LILANZ利郎”标识,商品名称中均标注有“利郎”中文标识,在商品的详情页面中注明品牌为“Lilanz/利郎”。

上述商品基本售价在150元左右,个别款式也有400-500元,网页显示总共销售约310件。

三、实物比对庭审中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打开封存物品,包裹中有4件衣服,每件衣服的包装袋的显著位置均标注了“LILANZ”标识,领标和吊牌上均标注有“LILANZ”标识,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利郎”字样。

原告出具了《利郎男装产品真假比对报告》,对上述4件衣服的领标、合格证、水洗标等部位进行了比对说明,结论为(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850号公证书所记载的4件产品均为假货。

四、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包含本案律师代理费7500元、公证费1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570元等费用在内的合理开支共10000元,但未提供代理费、公证费的相关票据。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涉案第6697544号注册商标“”、第1183944号注册商标“利郎”、第6697541号注册商标“LILANZ”、第6514160号注册商标“LILANZ利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在包装袋、领标、吊牌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LILANZ”、“利郎”的字样,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LILANZ”、“利郎”与第1183944号注册商标“利郎”、第6697541号注册商标“LILANZ”相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与第6697544号注册商标“”、第6514160号注册商标“LILANZ利郎”进行要部比对,字形、读音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被控4件侵权商品均为假货,故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被告桂峰塘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应当承担停止生产侵权商品、销毁库存和涉案工具等诉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生产侵权商品等相关事实,故对原告提出的上述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商品,侵权情节恶劣;

被告桂峰塘经营部成立于2019年7月,经营时间较短;

侵权商品售价在150元左右、网店销售数量约310件;

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适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再结合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定被告桂峰塘经营部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697544号“”、第1183944号“利郎”、第6697541号“LILANZ”、第6514160号“LILANZ利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删除淘宝店铺“利郎依人阁分店”中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照片和链接;

二、被告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润州区桂峰塘日用百货经营部负担1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