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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市区向锋雷蒙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市区向锋雷蒙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登封市市区向锋雷蒙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62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向锋雷蒙电器店,住所地登封市市区亿邦国际商贸城2栋2层(苹果园居委会)。

经营者:岳向锋。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市区向锋雷蒙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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