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53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莘县玉仓副食超市。
经营场所:莘县王庄集乡政府街西北角。
经营者:王玉仓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玉仓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