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04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联豪电器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陆机电城M区5排34、36号。
经营者:陶彩霞。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联豪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