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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展亮食品经营部刘伟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221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展亮食品经营部刘伟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区展亮食品经营部;刘伟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21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展亮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附10号-11号(拓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WN928L。

经营者:熊之碧,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刘伟军,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展亮食品经营部、刘伟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经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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