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24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寿张镇家多好生活广场。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寿张镇北台村。
经营者:范福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寿张镇家多好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