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22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wStuartPric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贵州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韵,贵州嘉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涛,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