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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中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3797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中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万中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3797号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总部研发园1号楼24层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中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中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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