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61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凯阳众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樊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凯阳众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