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331号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6号阳光时代写字楼1幢2501-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425551K。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城市西城区马娜娜天派鞋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西城区淮海中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3XJKPC8P。
经营者:马娜娜。
被告: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6层06C-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5471476Y。
法定代表人:徐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西城区马娜娜天派鞋店、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