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14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河南廷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907-1号。
法定代表人:焦路杰。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廷泰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其未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