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信昌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691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信昌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信昌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91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信昌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荔园新村37号301。

法定代表人:资平卫。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信昌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缴纳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