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12执19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洪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5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5058元,并收取执行费126元,至此本院(2020)苏0612执1924号案件中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12执19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洪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58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5058元,并收取执行费126元,至此本院(2020)苏0612执1924号案件中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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