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鑫鑫鑫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村一区1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8P。
经营者:肖雪亮。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鑫鑫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除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