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214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黄晓玲,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晓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