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40号 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4号B栋。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家和副食店,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三瓦窑街202号附13号1层。
经营者:张浩,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家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