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28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星光文具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前进路9号-8613号)。
经营者:王超,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星光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