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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赵燕莉、中山市缪斯陆零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9518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赵燕莉、中山市缪斯陆零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赵燕莉;中山市缪斯陆零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9518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自编5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9U。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缪斯陆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锦绣海湾城18期海韵公寓2座644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BM3P02。

法定代表人:蔡家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燕莉,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20。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家荣,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19,系赵燕莉丈夫。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缪斯陆零服装有限公司、赵燕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因原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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