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39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12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朱建武,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日以原告、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