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7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二周,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二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二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二周在保定市满城区其经营的保定市满城区聚美纸制品厂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的“心相印”、“洁柔”、“清风”、“维达”四种注册商标的纸制品。
案发后,假冒商标的纸制品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已销毁)。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假冒“心相印”、“洁柔”、“清风”、“维达”四种纸制品的市场供货价格为154387.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二周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二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王某、要新红、张某、叶某、尤某、陈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未授权委托证明,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冒商标纸制品销毁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二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二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如适宜社区矫正可判处缓刑,被告人陈二周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其适宜社区矫正。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二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