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3584号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蓝天商业城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9FF28X。
经营者:郭瑞玉,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温州大学。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瓯海区茶山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792065186A。
法定代表人:赵敏。
被告:杭州中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州路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298581。
法定代表人:万年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与被告温州大学、杭州中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