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710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兰云,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系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36号首层、二层部分澳讯旧货交易市场二层B842铺个体经营者。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兰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