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897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欣媄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1KRH98。
经营者:陈志,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王竹山组王竹山湾0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338。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欣媄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