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5号 原告:孙洪利,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水卫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方官镇狮后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品,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建,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洪利与被告河北水卫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卫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孙洪利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336元,由原告孙洪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