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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诚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0630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诚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630号之一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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