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91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有奖,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有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