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50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书龙,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林为与被告赵书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1日,原告张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