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4号 原告:王小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上海盼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5楼1864室。
法定代表人:桂训兵。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江诉被告上海盼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江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0日,原告王小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小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江负担。
原告王小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