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183号原告:通用电气健康护理生物科学股份公司(GEHealthcareBio-SciencesAB),住所地瑞典王国乌普萨拉市。
法定代表人:布·伦德斯特略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物工艺研发股份公司(GEHealthcareBioProcessR&DAB),住所地瑞典王国乌普萨拉市比约克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安-克里斯汀·玛格丽塔·胡特·略夫格林,该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卡琳·卡塔丽娜·伊丽莎白·弗利伯格,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被告:博格隆(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蔡伦路XXX弄XXX号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通用电气健康护理生物科学股份公司、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物工艺研发股份公司与被告博格隆(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通用电气健康护理生物科学股份公司、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物工艺研发股份公司诉称,原告通用电气健康护理生物科学股份公司与原告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物工艺研发股份公司系关联公司。
原告通用电气健康护理生物科学股份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在中国申请了名为“一种突变的免疫球蛋白一结合蛋白”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2,并于2014年4月16日获得授权。
2016年8月17日,该专利权属变更登记到原告通用电气医疗集团生物工艺研发股份公司名下。
原告发现被告至少自2015年开始,长期生产、销售“耐碱ProteinADiamond(又名ATProteinADiamond)”“ATProteinADiamondPlus”等产品,并通过参加展会以及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许诺销售,经公证购买及鉴定机构鉴定,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上述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9、10、12、13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XXXXXXXXXXXX.2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差旅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万元;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