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3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