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锐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16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锐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锐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16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锐洪,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锐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美龄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记平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