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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丽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丽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丽华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33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丽华商店,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龙潭路。

经营者:严传彬,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丽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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