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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晓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45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晓彬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晓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4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彬,1997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调阶段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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