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39号之一 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汪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传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广贺路35号一号厂房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仁立,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传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山传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汉克山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