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41号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圣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环峰镇金摇篮孕婴用品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水心亭大市场4号楼252、301号门面。
经营者:潘红玲。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环峰镇金摇篮孕婴用品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