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79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雄兴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3号南三条东方文化体育市场二层1排4号A。
经营者:杨实雄。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雄兴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