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雍,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开封市鼓楼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龙亭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8)豫02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