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69号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永长路高科技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59886U。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
被告:永康市优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前渡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641612258。
法定代表人:金行真。
被告:永康市美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汤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47723899T。
法定代表人:徐赴晓。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优速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美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