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08号之一原告:朱鹏鹏。
被告:临沂泽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董静如。
原告朱鹏鹏与被告临沂泽盛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朱鹏鹏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朱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