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632号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昌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孙永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昌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合肥共创超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