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头镇戴德波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前庄村桥东北路**经营者:戴德波,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头镇戴德波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