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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岩坦镇家仁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岩坦镇家仁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永嘉县岩坦镇家仁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8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岩坦镇家仁米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河头街**。

经营者:戴家仁,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岩坦镇家仁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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