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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149号
案件名称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卫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金山路中段。

经营者:关志奇,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6月9日,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平,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卫伟,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2月7日,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卫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知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以已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舞阳县志奇土产日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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