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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华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7民初17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华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华钦;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7民初17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钦,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廷贵审 判 员  邱丽琴人民陪审员  童慎质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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