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33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柳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美帝亚生物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郑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涵,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增益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经营者:王某1,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美帝亚生物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增益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