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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彭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0民初2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彭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彭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小会,女,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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