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69号 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大联村15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
被告:天台县必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书房4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婷。
委托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必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