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127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先达电脑耗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3号树诚电脑城平街2层A33号,注册号500108600093046。
经营者:邓明琼。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岸区先达电脑耗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