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9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振舜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一路**春风苑****楼**09店面。
经营者:聂顺奎。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振舜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